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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3 行情,资料,评论,搜索)今日公告,因公司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与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所做出的判决,于6月21日依法向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以上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将按照会计政策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从而将对公司2007年上半年及2007年度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告称,因仓储合同纠纷,公司要求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609,075.92元,要求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553,336.81元,并由上述两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而福州市中院的判决是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6,183,819.82元;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949,177.78元,并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